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752 南光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3/03 發言時間 17:51:26
發言人 蔡文泳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6-5984121分機2286
主旨 本公司對輝瑞大藥廠請求本公司美好挺產品侵 害專利損害賠償案,本公司提起上訴獲准,最高法院 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3/0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為被告,原告為輝瑞大藥
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86號
判決主文通知
4.事實發生日:112/03/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輝瑞大藥廠主張本公司
美好挺產品侵犯其獲專屬授權之專利權(證號:083372,
目前專利已經到期)乙事,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提出
損害賠償訴訟。
6.處理過程:最高法院以112年02月23日以111年度台上字
第486號判決在案,該判決主文: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
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局及商業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尚無任何負面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配合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之審理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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