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上生醫(7427)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2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計1,500單位

日期2023-11-28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427 華上生醫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11/28    發言時間     19:00:00
發言人     趙月秀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851399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2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第  9款    事實發生日     112/11/2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11/2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基準日當日為本公司之全職員工。
 (2)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3)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對公司的忠誠度、工作
   態度及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發展潛力或年資等,並明定將依相關績效條件
   事項擬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由董事長核訂後,並提報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本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准;若分配員工名冊非具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之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有權就其未行使之認購權憑證予以撤銷或收回。
 (5)任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股
7.認股價格:
 (1)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本公司為興櫃公司者,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告每股淨值。
 (2)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本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本
   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屆滿兩年後可按下列時程進行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
間為自發行日起五年止,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無論認股權憑證是否已具行使權,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
   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被資遣或開除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約定,於退休當日已具行使權得於當日起
   五個營業日執行,逾期未執行者,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憑
   證。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棄權。
 (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
   自留職停薪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
   遞延至復職後恢復行使;「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屆滿期限之計算,應自留
   職停薪日起中斷,於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繼續計算,於依本條第二項有關認股權憑
   證計算存續期間屆滿時始得行使。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由全體繼承人自死亡日起1年內,檢附死亡證明及全
   戶戶籍謄本,由配偶或子女一親等繼承人共同商討提出繼承人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得全部
      行使,但行使認股權之各時程及比例仍應符合第五條第(二)項之約定。且行
      使時應於第五條第(二)項之各時程屆滿日起算於一年內行使之,逾期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配偶或子女一親等
      繼承人於檢附死亡證明及全戶戶籍謄本應共同商討提出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得全部行使,但行使認股權之各時程及比例仍
      應符合第五條第(二)項之約定。且行使時應於第五條第(二)項之各時程屆
      滿日起算於一年內行使之,逾期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調職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
   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因相關法令規定而須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1)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
   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2)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
   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價格調整方式,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合
   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
   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加發認股權憑證,致可認購之股份數額超過公司章程所定
   之額度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認購股份之數額後,始得為之。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
    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2)本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購權。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
   股權利。
 (3)收足股款後,本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
 (4)本公司以繳款後該月28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或經董事會同意授權董事長決
   定基準日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5)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以本
   次發行總數為上限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發行,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2)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
   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3)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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