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810 新穎生醫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9/11 發言時間 16:48:00
發言人 郭祖訓 發言人職稱 財務會計主管 發言人電話 (03)560-1816
主旨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廢止113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案
符合條款 第 44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9/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9/10
2.公司名稱:新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經綜合評估資本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規劃,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後,向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撤銷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000,000股乙案,業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7120號函同意廢止。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同意廢止現金增資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接獲主管機關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對於已依增資繳
款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將依法加計利息返還其所繳
納之股款,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後:
(1) 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13年9月2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1年期定儲固定利率
1.725%計算之,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註2:實際退款日訂為113年9月20日;應付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
註3: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匯款帳
號以集保公司最近期所提供之帳號為之。
(2) 利息補償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
之規定扣取補充保費;利息所得之申報、扣繳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二、承諾書:
立承諾書人 新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穎生醫」)董事長曾錙翎,茲此承
諾如下:
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4,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
40,000,000元乙案,業經113年4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39785號函申報生效及
金管會113年7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0123號函展延現金增資繳款期限在案。
本公司綜合評估資本市場變化及公司整體營運環境,基於顧及股東權益,擬向主管
機關申請撤銷此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公司資金運用計劃不足部份將以調整發行
條件啟動新一輪現金增資支應。
為確保已繳款之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對於已繳款人之股款,本公司承諾自
接獲金管會核准撤銷通知後,加計利息退還所繳款項;退還之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
付予認股之股東。若原股東、員工及認購人等依法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
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
新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曾 錙 翎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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