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808 三鼎生技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6/19 發言時間 16:06:22
發言人 詹育豪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室特別助理 發言人電話 02-2697-1270#333
主旨 公告本公司與永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專屬授權契約
符合條款 第 8款 事實發生日 113/06/1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6/19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永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鼎醫藥)
3.與公司關係:永鼎醫藥之負責人為本公司大股東。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06/19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本公司與永鼎醫藥簽訂人類角膜緣細胞(LSCs)專利暨相關專門技術專屬授權契約,
本公司將人類角膜緣細胞(LSCs)相關專利技術授權給永鼎醫藥後,雙方共同合作開
發相關專門技術及資料的特定LSCs外泌體,用於醫材、新藥、保養品等各式產品開
發,所開發之產品可應用於乾眼症等角膜相關發炎引起之適應症。
(2)授權金:本公司於交付「角膜緣細胞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可收取簽約金美金
100萬元,後續於本公司交付各階段條件之研究與開發成果,可收取各階段授權金
總額為美金400萬元。
(3)依專屬授權合約約定,共同開發之任一產品上市日起算15年,本公司將另收銷售總
額固定百分比之銷售利益金。
(4)依專屬授權合約約定,永鼎醫藥與本公司將另簽產品委託開發合約及產品委託製造
合約,委託本公司開發上列專門技術及資料的特定LSCs外泌體衍生產品及製造服務
。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開發相同適應症或類似適應症之產品、以及與LSCs外泌體
相關之產品。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可挹注本公司未來營業收入,對公司財務、業務具有正面助益。
10.具體目的:商業化研發成果並挹注收入。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於113年6月19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進行契約簽訂,並於當日完成相關
簽約事宜。
(2)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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