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生(4142)6/10起預定買回3000張,區間價35.00~52.50元

日期2022-06-09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4142 國光生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06/09    發言時間    15:09:13
發言人    潘飛    發言人職稱    法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7093833*5204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符合條款    第    35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6/0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6/0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528,090,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6/10~111/08/0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5.00~52.5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111年06月0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1年6月9日訂定
第一條  訂定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並吸引及留住優秀人才,進而提高公司競爭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
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在職
員工(含兼職員工、顧問),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所稱控制或從屬公
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
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前項所稱兼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即每天工時不須滿8小時者)或定期契約人員,並支
領薪資者。顧問:受本公司僱用之定期契約人員,執行本公司交付特殊或專案任務,並受領酬勞者。
第一項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者,應洽簽證會計師就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規定表示意見後,提報董
事會。但屬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者,不在此限。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一、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並呈
報董事會核決之。
二、本公司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請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
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在職員工(含兼職員工、顧問)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亦須比照前述程序。
三、屬前項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認購股數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
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並由董事會決議。
三、員工認購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會決議認購資格及認購數
量。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
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等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十條 其他轉讓相關事項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
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0.7﹪,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慮公
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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