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隼(4771)股東常會通過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限制案

日期2022-06-16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4771 望隼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1/06/16    發言時間    16:47:18
發言人    張伯榮    發言人職稱    業務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7)58290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限制案
符合條款    第    22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6/16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1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郭力菁/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和璞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投資雷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