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242 立康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09/02 發言時間 15:27:11
發言人 莊祐霖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6)2012452
主旨 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 字第13404號民事簡易判決書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9/0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 告: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達陸實業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北簡字第13404號
4.事實發生日:111/09/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02年度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向達陸實業有限公司(供
應商)進貨電子類商品,並銷售予客戶(下游廠商),嗣因該電子類商品有瑕疵,
經供應商、本公司與下游廠商達成退貨協議,並約定於本公司收受供應商退回
之貨款,即應退還予下游廠商。為此,本公司於103年度產生銷貨退回,帳列其
他應付款12,600千元,本公司達成上述退貨協議後,已向供應商退貨,帳列其
他應收款12,364千元。因前述退貨協議已約定,該應收款未收回前,本公司尚
不須支付該應付款。
(2)惟達陸實業有限公司針對此筆銷貨退回所交付新台幣8,000千元支票一張,104年
10月份經本公司提示後,因其存款不足遭銀行退票;105年10月份經公司與律師討
論後,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決議於法定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向達陸實業有限公
司提出給付票款之訴訟。
6.處理過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11年0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其判決主文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0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80,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