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4771 望隼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1/11/15 發言時間 21:07:50
發言人 張伯榮 發言人職稱 業務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7)58290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1/11/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11/1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1年8月8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簡稱本辦法)。
(2)本辦法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
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
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略。
(三)略。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略。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
值為時價。
上市(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略。
(四)略。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金管會111年11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037號函所示,本公司於
111年11月15日董事會追認修訂本辦法三、七及十四條部分條文。
(2)本辦法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
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
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
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略。
(三)略。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略。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
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上市(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略。
(四)略。
十四、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1/11/15 發言時間 21:07:50
發言人 張伯榮 發言人職稱 業務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7)58290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1/11/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11/1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1年8月8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簡稱本辦法)。
(2)本辦法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
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
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略。
(三)略。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略。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
值為時價。
上市(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略。
(四)略。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金管會111年11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037號函所示,本公司於
111年11月15日董事會追認修訂本辦法三、七及十四條部分條文。
(2)本辦法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
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
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
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略。
(三)略。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略。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
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上市(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略。
(四)略。
十四、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