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生(4117)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0萬股,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2299萬元

日期2023-03-24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4117 普生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2/03/24    發言時間    16:49:21
發言人    林孟德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779221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3/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4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1,0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經本
公司認定未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員工行為守則、信託契約、公司
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守則、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守則或與
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於各
年度既得日之最高既得比例分別如下a.屆滿一年:50%;b.屆滿二年:
5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依「民國一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處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在職之本公司、與本公司國內外控
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為限,且至
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與公司未來策略發展高度相關 b.核心關鍵技術人才。
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以達成公司中、長期目標,期能
激勵員工全力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得以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
費用。若以董事會決議日之前一交易日(暫以112年3月23日計)本公司
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27.05元擬制計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之情況
下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22,992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59,824仟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目
前實際流通在外股份總數之比率約為1.67%。以所訂既得期間二年及
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暫估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12年新台幣
8,622仟元、113年11,496仟元、114年2,874仟元,對每股盈餘稀釋
112年度為0.14元、113年度為0.19元、114年度為0.05元,對本公司
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
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A.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予以設定、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
B.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等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
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股利、減資、法定公積及資本公
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
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
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
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
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且提報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
(2)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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