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田生技(1294)董事會追認通過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期2023-06-08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1294 漢田生技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2/06/08    發言時間     18:32:12
發言人     劉騏豪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4-8856557#15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一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9款    事實發生日     112/06/0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6/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一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25日指示辦理,修正本公司112年度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並於112年6月8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2)修訂前條文: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係依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之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
準日授權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未來貢獻、特殊功績及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後,依據
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
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從屬公司經理人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
決議。
3.屬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
...(略)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合併或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
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公司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
應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
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五)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
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略)

(3)修訂後條文: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係依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之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
準日授權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未來貢獻、特殊功績及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
核定後,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
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從屬公司經理人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
決議。
3.屬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
...(略)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合併或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惟有
實際繳款作業者,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若係屬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票發行新股者,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
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
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四)本公司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包含減
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
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五)股票面額變更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本公司進行股票面額變更,應於新股換發基準日依據下
列公式,先調整認股價格後,再調整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1.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
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調整後之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每單位認
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調整後認股價格)
(六)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
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
...(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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