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生(6734)現增1500萬股申請撤銷案獲准

日期2024-04-12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734 安盛生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4/12    發言時間     19:13:45
發言人     黃舒蘭    發言人職稱     財務協理    發言人電話     87511335
主旨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撤銷112年現金增資案
符合條款    第  44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12
2.公司名稱:安盛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評估資本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規劃,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後,向主管機關申請
撤銷112年度現金增資案,發行普通股15,0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4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0019號函同意廢止。
6.因應措施:
(1)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接獲主管機關撤銷
   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對於已依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
   認購人,將依法加計利息返還其所繳納之股款;退還之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
   方式支付予認股之股東,匯款帳號以集保公司最近期所提供之帳號為之,匯費
   及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365】
註1: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註2:年利率係以臺灣銀行公告之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算。
(2)承諾書:
安盛生科股份有限公司112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
新臺幣150,000,000元乙案,業經貴會112年11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409號函申報
生效,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31290號函同意延長
特定人繳款期限至113年4月15日。
評估資本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規劃,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本公司擬申請撤銷
112年度現金增資案,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募集作業期間, 自接獲金管會撤銷或廢
止通知後,加計利息退還所繳款項;退還之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予認股之
股東,匯款帳號以集保公司最近期所提供之帳號為之。
若因撤銷112年度現金增資案,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受
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立書人承諾將依本公司所訂之補償
方案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承諾人:安盛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陳彥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