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霈(6919)董事會決議修訂「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日期2025-09-12

康霈*
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919 康霈* 公司提供

序號     10    發言日期     114/09/12    發言時間     20:21:36
發言人     凌玉芳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97-1355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14/09/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4/09/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8/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4年8月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部分條文,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114年9月12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部分條文,主要修改原因為明確收案、離職、退休之定義及刪除無員工適用之
類別。
●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二、(略)
類別一:研發相關部門適用,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A:公司整體新藥研發績效,佔比80%
(1)CBL-514減少皮下脂肪(局部減脂)
A1: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開始收案。既得比例:10%。
A2:Pivotal Phase 3 解盲成功,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
    既得比例:15%。
A3:US FDA NDA 送件。既得比例:10%。
A4:US FDA核准新藥上市。既得比例:15%。
(2)CBL-514改善減重後的復胖
A5:Phase 2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既得比例:10%。
A6: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開始收案。既得比例:10%。
(3)CBL-514D
A7:治療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OSA) Phase 2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
    異;或治療竇根氏症Pivotal Study取得US FDA IND核准,開始收案。
    既得比例:10%。
(略)
類別三:營運業務相關部門副總級以上(含)員工適用(到職時為副總或以上職
級)。
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E:公司整體營業績效,佔比85%。
營業績效條件
(1)新藥產品授權/併購/合作開發
E1:完成CBL-514 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或併購協議簽訂(需經董事會核准)。
    既得比例:15%。
E2:完成CBL-514 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或併購協議簽約金入帳。
    既得比例:20%。
E3:完成CBL-514 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50%研發里程碑金入帳或併購協議50%合
    約額入帳。既得比例:10%。
E4:完成CBL-514 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100%研發里程碑金入帳或併購協議100%
    合約金額入帳。既得比例:10%。
E5:完成CBL-514D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協議簽訂(需經董事會核准)。
    既得比例:10%。
(2)公司股權結構優化與市值提升
E6:公司獲選進入MSCI 台灣指數(MSCI Taiwan Index)或公司市值達60億美金。
    既得比例:10%。
E7:獲全球市值前20大藥廠或前10大醫美集團投資且持股達5%以上(含)。
    既得比例:10%。
指標F:留任公司年資,佔比15%。
年資條件:
F1:到職滿一年半(18個月)且前一年度績效考核達85分以上且仍在職。
    既得比例:5%。
F2:到職滿二年半(30個月)且前一年度績效考核達85分以上且仍在職。
    既得比例:5%。
F3:到職滿三年半(42個月)且前一年度績效考核達85分以上且仍在職。
    既得比例:5%。
三、(略)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自願離職、資遣、解僱通知當日即視
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
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略)
第六條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自願離職、資遣、解
僱通知當日,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按
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略)

●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二、(略)
類別一:研發相關部門適用,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A:公司整體新藥研發績效,佔比80%
(1)CBL-514減少皮下脂肪(局部減脂)
A1: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並開始收案(第1個SIV完成)。
    既得比例:10%。
A2:Pivotal Phase 3 解盲成功,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
    既得比例:15%。
A3:US FDA NDA 送件。既得比例:10%。
A4:US FDA核准新藥上市。既得比例:15%。
(2)CBL-514改善減重後的復胖
A5:CBL-0201WR Phase 2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既得比例:10%。
A6: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並開始收案(第1個SIV完成)。
    既得比例:10%。
(3)CBL-514D
A7:治療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OSA) Phase 2取得US FDA IND核准並開始收
    案(第1個SIV完成)。或治療竇根氏症CBL-0202DD Phase 2解盲成功,主
    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既得比例:10%。
三、(略)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通知當日(含自願離職、資遣、
解僱)即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
銷。
2.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通知當日即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略)
第六條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離職通知當日(含自
願離職、資遣、解僱),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得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配合公司整體營運需求,修訂部分既得條件及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2)修訂後辦法將提報民國115年之股東常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