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6446)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300萬單位,認股價格不低於收盤價50%
序號 |
4 |
發言日期 |
109/02/19 |
發言時間 |
21:56:40 |
發言人 |
林國鐘 |
發言人職稱 |
執行長 |
發言人電話 |
(02)26557688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
符合條款 |
第 11款 |
事實發生日 |
109/02/19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2/19
2.發行期間: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規定,
提請股東會通過。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
一次或分次辦理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具有表決權股份超過50%國內外
子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年資及
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公司董事會核決同意。惟獲配員工
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公司將依發行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
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考量公司召才、留才與激勵效果,並兼顧股東權益,擬以不低於認股
權憑證發行日之普通股收盤價50%為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屆時實際價格
以董事會決議之價格為主。
8.認股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待本次股東會通過並辦理發行時,由董事會依
相關法令規定制訂辦法。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待本次股東會通過並辦理
發行時,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制訂辦法。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待本次股東會通過並辦理發行時,由董事會
依相關法令規定制訂辦法。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待本次股東會通過並辦理發行時,由董事
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制訂辦法。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09年2月11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102元及考量假設預估,於109年度~
113年度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5,141仟元、60,562仟元、51,000仟元、
19,125仟元及7,172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稀釋情形:
若以109年2月11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102元及考量假設預估,於109年度~
113年度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0.07元、0.27元、0.23元、0.08元及0.03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待本次股東會通過並辦理發行時,由董事
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制訂辦法。
1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如未來主管機關法令變動或因其他客
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需修正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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