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德(4123)公告訴請法院確認與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之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委託開發一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合約具效力

日期2018-03-01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晟德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7/03/01 發言時間 14:13:54
發言人 林秀月 發言人職稱 管理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2655-8680分機301
主旨 公告本公司訴請法院確認與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公司 之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委託開發一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合約具效力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7/03/0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67號
4.事實發生日:107/03/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於民國99年出資2,000萬元委託台灣東洋
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洋公司”)開發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
委任開發協議,約定本產品權利為本公司所有。民國99年簽約之際基於友好,本公司
同意東洋公司得分享美國市場之權利,其他區域權利仍為本公司所有。
(2)然,東洋公司研發進度不斷遲延,自民國99年至今仍未有成果。未料,東洋公司竟
在雙方依約履行5年餘後,於民國105年5月對外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公司旗下之
產品,並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
(3)為維護本公司利益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本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請訴訟,訴請
法院確認上述契約關係存在。
6.處理過程: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勝訴,本公司與東洋公司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
存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Risperidone PLGA為本公司出資委託東洋公司開發之產品,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
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晟德擁有Risperidone PLGA產品之相關權利並有權
要求東洋公司繼續履約。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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