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逸達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9/08/12 發言時間 19:14:15
發言人 詹孟恭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77500188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09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09/08/1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8/12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
得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及分公司編制內全職及兼職員工為限(所稱
「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規定之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者。)。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
效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專才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擬定,
呈董事長同意,提報薪酬委員審閱合理性後,提報董事會核准。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若當日收盤價
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8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
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
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惟繼承者仍應依各項約定行使認股權。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65%
屆滿4年 100%
(四)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第(四)項所述內容規範,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
權人得於併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
準),行使全部或部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
理。
(五)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等第評為需要改善(Needs Improvement,N)者時,公司有權撤銷
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聘):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
間),逾期未行使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失效,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人
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但經董事會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
不在此限。
(二)留職停薪及育嬰假:經本公司特別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或育嬰
假期間往後遞延,合併留職停薪之期間計算仍不得逾本條第二項之存續期間為限。
(三)退休: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
認股權利(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逾期未行使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起失效。但經董事會另行核定其認股
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四)一般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
亡日起一年內且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共同行使可行權之認股權利,逾期未行
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
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
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行使
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
期間。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其行使認股權利期間為自離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且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之,逾期
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及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共同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其行使認股權利期間為自死亡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且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
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及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
(六)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
因公司營運所需應本公司之要求轉任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
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九)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
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
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
(包括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
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本公司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
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
數或私募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或私
募股數)
註1: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基準日調整;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
日調整;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如係採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則
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
註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數)減除買回惟
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及已收回或買回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註3: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5: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
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6: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股票分割基準日或私募有價
證券交付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
數為準。
註7: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8: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發行之。
(二)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單位認股價格於
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認股價格
應先就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之調整公式調整後,再依股份增加之調整公式調整之。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公
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
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
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認股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行使員工認股權證的員工是否符合行使認股
條件,認股權人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
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
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
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
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 3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期間。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決定合併或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合併或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於其餘期間內,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
同。
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
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契約書」簽署完成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
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為放棄受領權利。
(二)認股權人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
告知他人,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
銷。
(三)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
員工認股權契約之規定。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日
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關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或終止,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二)本辦法如經董事會決議終止,應與員工協商並取得同意後,得以終止。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
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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