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達(6576)更正公告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800萬股額度內之普通股

日期2018-04-27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逸達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7/04/26 發言時間  19:29:01
發言人  周珮芬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2658
主旨   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符合條款 第  9款 事實發生日  107/03/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Foresee Pharmaceuticals, Inc. 代表人:簡銘達(為本公司董事長)
Foresee Pharmaceuticals, Inc. 代表人:李怡聖(為本公司董事兼醫務長)
Foresee Pharmaceuticals, Inc. 代表人:顏昌人(為本公司董事)
中華開發生醫創業投資 代表人:吳欣芳(為本公司董事)
李家榮	(為本公司董事)
汪嘉林	(為本公司董事)
杜德成	(為本公司監察人)
駱明凌	(為本公司監察人)
冷定坤	(為本公司監察人)
李文機	(為本公司獨立董事)
尹福秀	(為本公司獨立董事)
陳慶(方方土) (為本公司獨立董事)
甘良生	(為本公司總經理)
李雨華	(為本公司副總經理暨緩釋劑型處處長)
毛偉忠	(為本公司資深副總經理暨產品開發處處長)
楊文津	(為本公司副總經理暨新藥研發長)
劉大偉	(為本公司創新藥臨床開發資深副總經理)
周珮芬	(為本公司財務長)
陳尊旋	(為本公司副總經理暨法務長)
Mathieu.Boudreau (為本公司業務開發副總)
沈佳鈴	(為本公司稽核)
4.私募股數或張數:8,000,000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8,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價格以下
列二種基準價格計算方式孰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
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提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
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情形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價方式尚屬合理。
4、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
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
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
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
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並得於私募普
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上市 
(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本公司經營權未發生重大變動;辦理私募引進財
務及策略性投資人後,亦將不會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
(二)、擬於不超過8,000,000 股之額度內,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俟
本次董事會通過後,擬提請股東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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