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微體(4152)公告董事會通過107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期2018-05-11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台微體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7/05/11 發言時間 15:39:57
發言人 葉志鴻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6557377#136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07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7/05/1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1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
 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
 內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惟具經理
 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實際得為認股權人
 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
 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本公司依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
 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1,8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1,8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
    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
    不在此限。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
    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	50%

屆滿2年後起24個月	每屆滿一個月,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
                       比例則增加1/48

屆滿4年(即第5年起)	100%
(四)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就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
    ,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
    進修等原因經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
    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
    法定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
    業時,其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
    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
    權主管人員核准後,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亦應比照離職
    員工辦理;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利,惟該認股權憑證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七)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八)若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
    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
  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
  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
  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等),認股價格應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
   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其普通
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
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
本公司股務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新股。
三、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
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
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登
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
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於主管機關審
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
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前述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依法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相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人資格
條件及得認股數量將由董事長核定,經董事會同意後發行之。

 

投資雷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