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6704 國璽幹細胞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9/10/14 發言時間 14:59:32
發言人 邱淳芬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 發言人電話 (03)658-5959
主旨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109年現金增資調整發行股數。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09/10/1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10/14
2.發生緣由:(1)本公司109年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05月14日
金管證發字第1090342048號申報生效在案,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07月28日
金管證發字第1090350902號函核准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辦理。
後於109年09月28日董事會決議調整發行股數,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0月08日
金管證發字第1090370547號函核備在案。
(2)發行股數由10,000,000股調整為3,080,000股,可募得資金為新台幣80,080,000元,
增資計畫資金用途維持不變。
3.因應措施:本公司因調整發行股數致已繳交股款之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可能主張
其權益受損,特訂本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2)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109年10月23日止。
(3)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x中華郵政之一年期定期儲金
(小額)牌告機動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暫訂於109年11月2日,應付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
註2:中華郵政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小額)牌告機動利率係以109年10月15日中華郵政公告
之利率計算之。
(4)超過認購股數之原股東及員工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仍有認購意願者,
若已依原增資繳納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
退還其已繳納股款超過調整後可認購股數所繳納之款,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調整後可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x
中華郵政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小額)牌告機動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暫訂於109年11月2日,應付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
註2:中華郵政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小額)牌告機動利率係以109年10月15日
中華郵政公告之利率計算之。
(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
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
支付應計利息。
(6)欲申請退還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請於申請期間截止前,逕向本公司
股務代理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
電話:(02-3393-0898)洽詢並完成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4.其他應敘明事項:承諾書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一○九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5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4204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茲因近期國內外受新冠肺炎影響,致近期國內經濟情勢變化不定,
為避免損及本公司股東權益且考量認購人投資意願,
經本公司第六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調整發行股數為3,080,000股。
為保障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茲承諾若有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以書面舉證
並合理說明權益受損者,本人願依本公司所訂之補償方案負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承諾人: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莊明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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