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躍(4151)新增資金貸與Park City,計2720萬元
序號 |
3 |
發言日期 |
109/02/24 |
發言時間 |
18:16:27 |
發言人 |
廖國本 |
發言人職稱 |
生產事業處副總 |
發言人電話 |
04-8299998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辦理 |
符合條款 |
第 |
20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9/02/24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9/02/24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Park City Entertainment, Inc.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母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1,714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9,578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7,202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6,78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係將關係企業間應收帳款逾期帳齡超過90天的金額,依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基祕字第167號函規定,轉列其他應收款
,視同資金貸與。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2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12,790
5.計息方式:
為該公司100%持有之被投資公司,年利率為0%
6.還款之:
(1)條件:
視子公司營運狀況而定
(2)日期:
視子公司營運狀況而定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56,78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7.79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其他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其他:係將關係企業間應收帳款逾期帳齡超過90天的金額,
轉列其他應收款,視同資金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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