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基(4171)說明其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需依各國法規規範許可後始得銷售(補充)

日期2020-03-04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瑞基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9/03/04 發言時間 16:24:48
發言人 傅俞燕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特別助理 發言人電話 04-24639869
主旨 補充說明本公司2月26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符合條款 53 事實發生日 109/03/0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3/04
2.公司名稱:瑞基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櫃買中心要求說明上述事件。
6.因應措施:
本公司開發之新冠病毒全自動快速核酸檢測試劑係遵循ISO13485:2016
品質管理系統標準設計開發,如為應用於診斷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之醫療
器材(體外試劑),尚需依各國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範許可後始得銷售;
如非為醫療器材則不受上述限制,僅需符合各國一般進出口規範即可銷
可銷售。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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