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4105)與晟德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確認之上訴案,經高院宣判駁回,將再行上訴

日期2020-03-11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東洋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9/03/11 發言時間 17:03:49
發言人 張國江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26525999-2339
主旨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確認之訴判決結果。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9/03/1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上字第511號
4.事實發生日:109/03/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20日由前董事長林榮錦主導與晟德大藥廠簽訂Risperidone
委任開發協議,約定晟德大藥廠委託本公司開發Risperidone藥品,本公司主張該
契約無效對本公司不生效力,晟德大藥廠對本公司提起民事確認訴訟經地院於民國
107年3月1日一審判決契約關係存在,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今日宣判駁回本公司上訴。
2.本公司於上述系爭委任開發協議簽署前,即已獨立研發Risperidone藥品,此為
當時擔任本公司董事長之林榮錦所明知,系爭委任開發協議實係遭林榮錦欺瞞本公
司董事會而通過,致本公司遭受重大損害,有關簽訂系爭協議(Risperidone)之犯
罪行為,經檢察官偵辦認定被告林榮錦構成特別背信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由於本
案與目前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之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屬相關案件,於民國
107年5月經檢察官聲請併辦交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3.有關本公司獨立研發之Risperidone藥品,民國98年經本公司前董事長林榮錦違
法授權瑞士Inopha AG公司,連同其他犯罪行為經臺灣臺北地院於民國106年9月以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林榮錦成立特別背信及非常規交易罪,並定執行 
刑有期徒刑10年,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
6.處理過程:待本公司收受正式判決書後再行上訴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就系爭委任開發協議所涉刑事弊案,於民國107年6月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方式,請求本公司前董事長林榮錦賠償本公司新台幣(下同)6億546萬元,連同目前
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106年度金字第93號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
賠償57億7,122萬元),一併請求前董事長林榮錦賠償本公司。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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