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德(4123)二審勝訴,要求東洋履約完成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受託開發

日期2020-03-11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晟德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9/03/11 發言時間 12:02:44
發言人 林秀月 發言人職稱 管理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2655-8680分機301
主旨 公告本公司訴請法院確認與東洋公司之學名藥 Risperidone PLGA委託開發一案經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合約具效力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9/03/1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上字第511號
4.事實發生日:109/03/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於民國99年委託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東洋”)開發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
約定由本公司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費,而產品權利為本公司所有
。民國99年簽約之際基於友好,本公司同意東洋公司得分享美國市場之權利,其他區域
權利仍為本公司所有。
(2)惟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本公司業已依約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
元之委託費用,然對於藥品開發至關重要的量產規格製造與最後的技術移轉,東洋多年
來不僅研發進度拖延、遲遲未能完成交付,更甚者於民國105年竟罔顧雙方於數年來之
履約過程以及已收訖之開發款項等事實,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並宣稱
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
(3)為保護公司與投資人權益,本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
委託開發合約效力,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判決本公司勝訴,惟東洋表示不
服,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經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本公司勝訴,本公司與東洋公司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
關係存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Risperidone PLGA為本公司出資委託東洋開發之產品,雙方
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之開發內容、時程
與報價皆係東洋所提議,亦業經東洋董事會通過;本公司在此嚴正要求東洋恪守誠信
,忠實履約。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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