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576 逸達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03/03 發言時間 17:17:11
發言人 詹孟恭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77500188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09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0/03/0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3/0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9/08/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民國109年08月12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09年度第一次員
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三條條文節錄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及分公司編制內全職及兼職員工為限(所稱
「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規定之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者。)。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09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及分公司編制內全職及兼職員工為限(所稱
「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規定之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者;所稱「兼職」員工,係指受本公司僱
用之每日工時不需滿8小時,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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