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達(6576)決議辦理現增私募普通股不超過2500萬股

日期2021-03-26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576 逸達 公司提供

序號      5    發言日期      110/03/25    發言時間      19:28:38
發言人      詹孟恭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775001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10/03/2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2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選擇方式: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等規定之特定人為
    限。
 (2)私募對象選擇之目的: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尚未洽定,因內部人或關係人對公司
    之營運相對了解,為提高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可行性,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洽詢之
    應募人擬包括內部人或關係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
    權處理之。
     A.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及與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1>Foresee Pharmaceuticals, Inc.代表人 簡銘達: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2>顏昌芬:本公司董事長之配偶
       <3>Foresee Pharmaceuticals, Inc.代表人 李怡聖:本公司董事兼醫務長
       <4>Foresee Pharmaceuticals, Inc.代表人 顏昌人:本公司董事
       <5>李家榮:本公司董事
       <6>汪嘉林:本公司董事
       <7>李文機:本公司獨立董事
       <8>尹福秀:本公司獨立董事
       <9>賴坤鴻:本公司獨立董事
      <10>李雨華:本公司副總經理暨緩釋劑型處處長
      <11>楊文津:本公司副總經理暨新藥研發長
      <12>劉大偉:本公司創新藥臨床開發資深副總經理
      <13>Mathieu.Boudreau:本公司業務開發副總
      <14>詹孟恭:本公司財務長
      <15>Jagdish Parasrampuria:本公司藥物製造資深副總經理
      <16>Sandy Kan:本公司品質管理資深處長
      <17>莊佳容:本公司會計經理
      <18>黃若華:本公司資深稽核
      <19>昌達生化科技(股)公司:本公司關係人
     B.為因應市場競爭及本公司長期營運規劃,藉由引入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之資金,
       可支持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外,並可藉由其協助,強化本公司之
       技術能力或產銷結構,對未來公司營運及獲利之成長提升應有相當程度之貢獻,
       故本次私募之應募人為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
4.私募股數或張數: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25,000,000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公司
 資金狀況,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擇一或
 以搭配之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私募普通
 股及/或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若以私募方式辦理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時,私
 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25,000,000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
 計算之。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普通股25,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價格以下列
    二種基準價格計算方式孰高者定之:
    A.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實際之價格在不低於股
    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
    定之。
 (3)前述私募普通股之認股價格係參考公司股價,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及健全財務結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
 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
 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因此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
  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申請上市(櫃)交易事宜。除私募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受交付後三年內轉讓之限制外,本次所發行或私募之普通股(含私募轉換公司債
  換發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若為因應市場變化以低於面額發行,而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
     主要係基於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採用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
     較其他純負債性質之方式適宜。若以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方式籌措資金,除無
     負債之利息支出,降低公司財務風險外,亦可立即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及增加公
     司財務調度之彈性;而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若投資人將債券轉換為股
     權,將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有利公司長遠之發展,故本次股權相關之籌資
     工具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價格及轉換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將造成公
     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發行價格
     及轉換價格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於增資效益顯現後,公司財務結構將有效
     改善,有利公司長期發展,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2)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發行或私募條件、資金運用計畫、資金用途、預定進
     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或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指
     示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市場等客觀環境因素變化而需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實際需求、市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訂定、調整並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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