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1752 南光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07/29 發言時間 17:52:22
發言人 蔡文泳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6-5984121分機2286
主旨 輝瑞大藥廠主張本公司美好挺產品侵害其專利權 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判決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0/07/2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為被告,原告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號案件
4.事實發生日:110/07/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輝瑞大藥廠主張本公司美好挺產品侵犯其獲專屬授權
之專利權(證號:083372,目前專利已經到期)乙事,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提出
損害賠償訴訟。
6.處理過程:
經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110年7月29日宣判主文略記如下:
本公司應給付輝瑞大藥廠(股)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
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自民國102年11月15日起,其餘新臺幣肆仟參佰
陸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自104年12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公司應再給付輝瑞大藥廠(股)新臺幣玖仟零參拾伍萬
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由本公司負擔。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於輝瑞大藥廠(股)以
新臺幣肆仟伍佰萬元或等值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
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本公司如以新臺幣壹億參仟五佰萬元為輝瑞大
藥廠(股)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系爭專利已經到期,故該判決不影響系爭藥品之業務,故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宣判結果對本公司財務影響評估中。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不服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審判決結果,將依法
再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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