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734 安盛生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0/08/28 發言時間 23:51:47
發言人 廖及均 發言人職稱 行銷副總 發言人電話 87511335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符合條款 第 9款 事實發生日 110/08/2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8/2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原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之對象募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15,000,000股為上限之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得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
分一次至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1)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各次辦理私募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
、改善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與長期發展。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私募方式成本較低且較能顧及時效性及便利性,此外
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擬採
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之規定
,交付日後三年起不得自由轉讓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本公司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
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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