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6446)與AOP仲裁案傳雙方相互釋出和解意向?藥華:請依公司發布資訊

日期2021-10-12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0/10/12    發言時間    12:00:30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主旨    媒體報導說明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0/10/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10/12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 10月11日 網路新聞
6.報導內容:有關經濟日報10月11日有關本公司報導
a.「藥華藥與AOP公司商業仲裁案 傳雙方相互釋出和解意向」
b.「藥華藥治療真性紅血球增多症(PV)的新藥P1101,有可能在11月份拿到美
    國藥證」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說明
8.因應措施:
a.媒體報導:藥華藥與AOP公司商業仲裁案 傳雙方相互釋出和解意向
  公司說明:本公司對於與AOP公司的互動交流一向採取開放態度,惟有關本公
  司與AOP公司間仲裁案有任何進展均將依規定發布重大資訊,相關資訊請依本
  公司發布資訊為準。

b.媒體報導:藥華藥治療真性紅血球增多症(PV)的新藥P1101,有可能在11月
  份拿到美國藥證
  公司說明:本公司向FDA申請P1101治療真性紅血球增多症(PV)藥證,FDA依
  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PDUFA,處方用藥使用者付費法案),通
  知本公司完成審查之目標日期為美國時間2021年11月13日。有關本公司美國藥
  證時程相關訊息請參照本公司於2021年6月4日發布之重大訊息。有關取得藥證
  時程資訊,實際核准時間及准駁與否以各國主管機關之正式通知為準,未來本
  公司將依相關法規公告,請依本公司公告資訊為準。

另本公司並未對外界提供任何預測性財務及業務資訊,相關資訊請依本公司發布
資訊為準。
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
 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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