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6864 元樟生技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10/15 發言時間 14:36:48
發言人 蔡宜儒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7-223757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0/10/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10/15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
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
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
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
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
同意後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
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尚未行使
認股數量。
三、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1,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四、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購價格為10元;惟若發行日於公司股票興櫃
或上市(櫃)掛牌日後者,其認股價格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訂定
之。
(二)權利期間:
1.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
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之日起算為六年,
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或已具行
使權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
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
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即失去認股權人資格,
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2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
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資遺生效日起失效。
6.調 職:為因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之員工,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
之影響。如自動請調至關係企業,則比照自願離職方式
處理。
7.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
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 棄其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
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合併留職停薪之
期間計算仍不得逾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1款之六年存
續期間為限。
8.認股權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
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
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五、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六、認股價格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
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現金股利)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
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所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
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
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七、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
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
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公司於收足股款後,由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股
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二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
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
當年度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
2.十二月二十日
(六)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交付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
八、保密規定
凡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辦理。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於股票上市(上櫃)或於興櫃股票掛牌後,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
改時亦同。
(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需做修正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辦法,嗣後再送董事會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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