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1752 南光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12/28 發言時間 17:41:02
發言人 蔡文泳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6-5984121分機2286
主旨 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主張本公司嘔克朗產品侵害其專利權 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判決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110/12/2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為被告,原告為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慧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案件
4.事實發生日:110/12/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主張本公司嘔克朗產品侵犯
其發明專利(證書號:I342212)乙事,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請求排除
侵害及損害賠償訴訟。
6.處理過程:(1)本公司與負責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玖萬壹仟陸佰
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本公司應回收及銷毀變更仿單前銷售之「嘔克朗
注射劑」。(3)訴訟費用由本公司等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4)原
告就判決給付金額得供擔保後為假執行;但本公司及負責人得反擔保而免為
假執行。(5)原告其餘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本公司將依法提出上訴,因該判
決尚未確定,故難以評估該案對於本公司財務與業務影響。(2)衛生福利部
食藥署已於110年1月6日核准本公司之「嘔克朗注射劑」變更仿單,變更後
之藥品經法院判決並無侵害專利,故本公司之業務應不致於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1)就智慧法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本公司預計
將依法提起上訴。(2)就智慧法院第一審判決給付金額,本公司將評估是否
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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