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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3)施吉生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一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0/12/28
2.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1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75982號函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一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服務年資、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認股權人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每股時價之訂定,興櫃掛牌前,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的調整前認股價格為時價;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巿(櫃)後,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服務年資、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認股權人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每股時價之訂定,興櫃掛牌前,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的調整前認股價格為時價;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巿(櫃)後,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及以下所列之限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洽辦有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第十二條 本辦法制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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