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鼎(4132)取得新北市淡水區不動產使用權資產,計約768萬元(更正)

日期2022-05-17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4132 國鼎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1/05/17    發言時間    15:35:10
發言人    曾木增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8086006
主旨    更正本公司108年8月6日公告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公告資訊
符合條款    第    17    款    事實發生日    108/08/06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27-6、27-7號15樓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2.事實發生日:108/8/6~108/8/6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租賃總面積:142.8坪
(2)每單位價格:每坪租金新台幣977.94元(含稅)
(3)租金總金額:每月租金新台幣139,650元(含稅)
(4)使用權資產金額:五年約新台幣7,676,908元(含稅)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吳麗玉女士,係本公司董事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1)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基於業務上之整體計畫及管理考量,原租約續租,
作為國內業務部及保健食品銷售之客服單位使用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使用權資產租賃契約書約定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價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附近區域租賃市場行情(591租屋網)
(3)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基於業務上之整體計畫及管理考量,原租約續租,
作為作為國內業務部及保健食品銷售之客服單位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08年8月6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08年8月6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1)更正「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
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為不適用。
   說明1.該交易標的距本交易訂約日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並無異動情形,故不適用。
       2.原公告內容誤植為本公司與交易相對人對該交易標的之歷史租賃情形。
(2)更正「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為
不適用。
   說明:因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5年故不適用。
(3)更正:「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
為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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