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666 羅麗芬-KY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1/06/02 發言時間 14:01:16
發言人 王志富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特助 發言人電話 (02)87713126
主旨 公告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符合條款 第 21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6/02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0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林麗珍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重大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