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05 東洋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11/15 發言時間 17:18:54
發言人 張國江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26525999-2339
主旨 本公司對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確認 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之上訴,今日收受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111/11/1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本公司
被上訴人: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4號
4.事實發生日:111/11/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20日與晟德大藥廠簽訂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
晟德大藥廠委託本公司開發Risperidone藥品,本公司主張該契約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晟德大藥廠因而對本公司提起民事確認訴訟。
6.處理過程:
原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與晟德大藥廠間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經最高
法院判決廢棄後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經該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本公司與晟德
大藥廠間之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不存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如晟德大藥廠上訴,本公司將於最高法院審理程序中,盡力維護本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11/15 發言時間 17:18:54
發言人 張國江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26525999-2339
主旨 本公司對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確認 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之上訴,今日收受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111/11/1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本公司
被上訴人: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4號
4.事實發生日:111/11/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20日與晟德大藥廠簽訂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
晟德大藥廠委託本公司開發Risperidone藥品,本公司主張該契約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晟德大藥廠因而對本公司提起民事確認訴訟。
6.處理過程:
原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與晟德大藥廠間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經最高
法院判決廢棄後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經該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本公司與晟德
大藥廠間之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不存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如晟德大藥廠上訴,本公司將於最高法院審理程序中,盡力維護本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