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耀(6634)擬發行112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0萬股,112~115可能費用化金額約6530萬元

撰文環球生技
日期2023-04-21
個股資訊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634 欣耀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2/04/21    發言時間    16:43:07
發言人    朱凱民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兼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885365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4/2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1
2.預計發行價格:採無償發行,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新台幣1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同時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1)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
(2)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信託契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誠信經營守則、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守則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
(3)員工個人於各既得期間屆滿之當年度績效評分至少為80分以上;
(4)達成以下任一獲配指標之既得條件,方能既得該指標對應之獲配股數。
指標A:公司簽訂國際授權或合作合約且合約總價金至少新台幣一億元時,
最遲應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完成簽約及簽約金(Upfront payment)收款完成,
可既得獲配股數100%。
指標B:
A.於獲配日屆滿半年之日,可既得獲配總股數10%
B.於獲配日屆滿一年之日,可既得獲配總股數20%
C.於獲配日屆滿二年之日,可既得獲配總股數30%
D.於獲配日屆滿三年之日,可既得獲配總股數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若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將無償收回已獲配股數並予以註銷;於例外情形
(包括但不限於發生繼承),則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及其國內外
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或兼職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符合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認定標準者。
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等、薪資、服務年資、整體貢獻、工作
績效、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上述給與名單及可認購股數
將由董事長核定,並提報董事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與留任所需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預計發行股數1,000,000股及以民國112年4月6日之前3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
新台幣92.8元估算,預估費用化總金額約為新台幣65,300千元,以所定既得期間、
既得條件估算,112年至115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8,200千元、25,400千元、
18,200千元及3,500千元。惟實際費用化金額,將以授予日之公平價值計算,並於
既得期間分期認列相關費用。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暫估112年至115年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可能影響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260元、
0.361元、0.259元及0.049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每股盈餘可能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針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本公司股東會之
出席、提案、發言、表決、選舉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且相關作業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股利、
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保管契約執行之。
(4)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
條件及期限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新股發行後,既得條件未成就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員工不得以任何
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信託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
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及終止及信託
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各項條件,如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
,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