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國(4192)擬現增442萬股案,補充發行價格為每股34元等事宜

日期2023-09-27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92 杏國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9/27    發言時間    14:09:01
發言人    蘇慕寰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4-0826
主旨    公告本公司訂定112年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補充公告發行價格、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及委託存儲款項機構)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9/2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增資基準日期:112/09/13
2.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3.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期:112/09/18
4.董事會決議(追補)發行日期:112/08/08
5.發行總金額及股數:
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44,200仟元。
股數:普通股4,420仟股。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7.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8.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9.發行價格:
依規定發行價格,謹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
發行有債證券自律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於向金管會申報案件及除權交易日前五個
營業日,皆不低於其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或減資除權) 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七成),授權董事長參酌發行時
市場狀況並依承銷商自律規則第六條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主辦承銷商共同
商議決定,以每股新台幣34元認購發行。
10.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即442仟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11.原股東認購比率: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80%即3,536仟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
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認購。
12.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10%即442仟
  股對外公開承銷。
13.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份,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由股東自行辦理拼湊,原股東及
員工放棄認購之股份或拼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
格認購之。
14.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
  同,並採無實體發行。
15.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6.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2/10/15
17.最後過戶日:112/10/10
18.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10/11
19.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10/15
20.股款繳納期間:
原股東及員工之股款繳納期間為112年10月17日至112年10月23日;
原股東未繳款催告期間自民國112年10月27 日起至112年11月27日止,
凡未於催告期間繳交股款者,視為自動放棄認股權利。
21.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2年9月27日。
22.委託代收存款機構:彰化銀行大同分行。
23.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2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茲因最後過戶日112年10月10日適逢休假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
   之股東,請於民國112年10月6日16時0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
   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三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
   郵寄者以民國112年10月10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
   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354295號函核准在案。
(3)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每股實際發行價格因市場變動而調整,致募集資金不足時,
   其差額將以自有資金支應;惟若募集資金增加時,超過部分將作為充實營運資金之
   用。
(4)因資本市場籌資環境變化快速,為掌握訂定發行條件及實際發行作業之時效,本
   次辦理112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計畫之重要內容,包括資金來源、計劃項目
   、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健全營運計畫書及發行相關事宜,如遇法令變更
   、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券商公會指示或要求,或因應客觀環境需要而須修正或調整時
   ,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5)為配合前揭112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籌資計劃之相關發行作業,擬授權董事長或
   其指定代理人核決及簽署相關契約及文件,並代表本公司辦理相關發行事宜。
(6)本案有關認股基準日、股款繳納期間、增資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
   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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