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光(1752)與輝瑞大藥廠就美好挺產品侵權賠償案達成和解筆錄

日期2023-12-20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752 南光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12/20    發言時間     17:23:53
發言人     蔡文泳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6-5984121分機2286
主旨      本公司與輝瑞大藥廠請求本公司美好挺產品侵害專利 損害賠償案達成和解筆錄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112/12/2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為被告即被上訴人,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即上訴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開庭筆錄
4.事實發生日:112/12/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輝瑞大藥廠主張本公司美好挺產品侵犯其獲專屬授權之專利權
(證號:083372,2016/07/02到期)乙事,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6.處理過程:112年02月23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6號判決,廢棄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109年度台上字民專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發回更審,為節省司法資源,
促進訴訟經濟,兩造協商後達成和解,本公司支付和解金新台幣90,000千元,
輝瑞大藥廠撤回本件訴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須於實事發生當月必須帳列
補提67,426千元之和解費用,由於083372號專利已於2016/07/02到期,
故對於本公司該產品之銷售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後續依雙方和解協議約定完成辦理相關作業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須於實事發生當月必須帳列補提67,426千元之和解費用,
由於083372號專利已於2016/07/02到期,故對於本公司該產品之銷售業務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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