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472 保瑞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3/29 發言時間 18:17:50
發言人 陳世民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901555
主旨 代重要子公司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修 訂111年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13/03/2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3/29
2.原公告申報日期:NA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不適用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本公司實際需求,本公司已修訂111年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五項第二款。
(2)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
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
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一年後,每次到期
其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自發行日起屆滿一年 25%
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 50%
自發行日起屆滿三年 75%
自發行日起屆滿四年 100%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3)修訂後之條文: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
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以任何事由-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可100%行使認股權並於
存續期間屆滿前行使完畢。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修訂權利期間為立即執行使認列費用化的金額提早,但並未增加現金費用之支出,
同時也強化員工留任的誘因,長期將有利於公司之發展。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