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6657)董事會追認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期2024-10-11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657 華安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10/11    發言時間    15:43:47
發言人    江銘燦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27-0835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10/1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10/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該辦法修訂前後條文
如下:
修訂後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或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具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全
職員工為限。本辦法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
證發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認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
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
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理:
  (一)員工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核定後,再提報
      董事會同意。
  (二)員工非具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核定後,再提報董
      事會同意。
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修訂前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或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具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全
職員工為限。本辦法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
證發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認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
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資歷、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
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理:
  (一)員工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核定後,再提報
      董事會同意。
  (二)員工非具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核定後,再提報董
      事會同意。
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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