鐿鈦(4163):最高法院駁回投保中心訴請解任公司董事職務之上訴

日期2024-10-28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63 鐿鈦 公司提供
序號    5    發言日期    113/10/28    發言時間    17:43:52
發言人    陳雅玲    發言人職稱    財務部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23595336
主旨    公告本公司收受最高法院就投保中心對蔡永芳及本公司請求 解任董事職務上訴事件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3/10/2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
 被上訴人:前任董事蔡永芳先生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原審法院: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原審案號:112年度台上字2512號
4.事實發生日:113/10/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
 第2款,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本公司前董事蔡永芳先生自民國106年6月22日至109年6
 月23日之董事職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之訴。投保中心不服
 該判決,聲請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投保中心之上訴,上訴費用由上訴人(投保中
 心)負擔。
6.處理過程: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任何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此為本公司於112年9月5日公告收到投保中心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解任訴訟判決
民事上訴事件判決書之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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