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728 雙美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5/03/13 發言時間 06:23:18
發言人 詹惠琳 發言人職稱 發言人 發言人電話 06-50532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 決議事項表示反對意見。
符合條款 第 44 款 事實發生日 115/03/12
說明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5/03/12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薪酬委員)-吳進成/力詮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獨立董事(薪酬委員)-沈靖家/奧司頓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薪酬委員會:本公司經理人執行副總經理薪酬討論案
審計委員會:本公司經理人執行副總經理薪酬討論案
董事會:本公司經理人執行副總經理薪酬討論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1)吳進成獨董反對意見
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由於本案人選比較特殊,而薪酬提案沒有提供其他具體參考資料,故本席持反對
意見。
董事會:
本案於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審議時即已提出相關意見。本案所提供之資
料尚未明確與具體,且對於執行副總的專業能力及未來職務規劃說明仍不足。
本席於審計委員會建議將本案暫予擱置,請董事會審慎評估。
(2)沈靖家獨董反對意見:
審計委員會:
1、公司沒有提供執行副總在職期間的考績及職務內容,而且全部的資料只有說
明薪酬金額,但是對於為什麼是這個數字沒有任何說明,所以本席建議等公司
補齊相關資料後再做討論。
2、因此本席主張變更議程,本案直接撤案不予討論,請主席針對是否變更議
程進行表決,而且表決後請尊重表決的結果不得再就同一議案重複表決。
3,至於董事會就本議案的表決通過門檻為何,屆時再請主席裁示。
董事會:
1、先聲明本議案審計會並沒有通過,會議議程記載有誤。
2、在審計委員會討論本議案之前,本席已經要求撤掉本案,也已經表決通過,
因此本議案應該要超過具表決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的人數才會通過。
3、如果主席不確定要二分之一還是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建議先為擱置,待主席
了解審計委員會的討論經過、並諮詢相關專業意見後再為裁示,才不會衍生相
關法律責任。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薪酬委員會決議」:本公司經理人執行副總經理薪酬討論案,經薪酬委員會全體
成員過半數委員同意,本案移請董事會審議。
「審計委員會決議」:本公司經理人執行副總經理薪酬討論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委員同意,二分之一委員反對,本案移請董事
會審議。
「董事會決議」:本公司經理人執行副總經理薪酬討論案,經主席裁示本案暫予擱
置留待下次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