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9)日,衛福部次長石崇良在「台灣再生醫學學會學術研討會」中,再次強調國內發展再生醫療極具優勢,希望能成為台灣第二座護國神山。他也提及,最新又修訂《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已將定義納入「胞器」。新定義範圍將因此含納目前國內產業新興的外泌體(exosome)。他也指出,除今年於《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中,正式將再生醫療領域納入,衛福部正持續催生「再生醫療三法」,爭取今年第二季送行政院審議,並盼業界能組成團體加速審核的行政流程。
石崇良表示,特管法是絕對不夠、「包」不了細胞產業發展所需,草案第一條中也特別強調細胞治療發展一定要「普及全民」,不能成為有錢人的療法。他也表示,再生醫療由於前端的研發、製程十分重要,因此《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中,透過賦稅優惠、破除公立學校技術入股公司等限制等,將大幅鼓勵產業發展。
再生醫療定義納入胞器(含外泌體)
石崇良在會中表示,近日又修正了《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將再生醫療最新定義修改為:「利用人類自體或異體細胞、胞器(包括外泌體)或基因之功能,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的製劑或技術。」
他強調,最新定義放寬將「胞器」納入,並把原先「再生人體細胞、組織」的「再生」部分進行修改,因為許多療法是「修復作用」,不是再生。
石崇良分享,特管辦法開放後,雖讓自體細胞治療有得以施行的空間,然而,逐漸成為全球趨勢的「異體療法」,依目前法規恐將限制本土發展。
石崇良也認為,細胞治療應如一般藥物隨取可用,因此,從服務提供者、許可登記、細胞組織來源、細胞製備、運輸、監督與預防、病人權益等,都需特別探討與注意。
「而這些在特管辦法架構下都難以達成,因此,需有政院層級『專法』協助進行管理。」他表示。
《再生醫療發展法》、《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以及《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三法草案,已於今年1月13日進行預告,並於本週終止。
石崇良透露,衛福部已在昨日召開第一次法規會議,討論完《發展法》部分;他表示,該法規會議預計共進行三次,下週會審《製劑管理條例》,3月28日會再進行《施行管理條例》的說明會,預計4月1日安排法規會議,接著就會將意見彙整送行政院。
他期望,未來特管辦法能與再生醫療三法「無縫接軌」。
國內細胞治療申請案達120件 癌症佔75%
石崇良也在會中說明了目前國內再生醫療、細胞治療的管理,及業界核准、提交申請案的現況。
他表示,國內目前核准的再生醫療製劑,批准的為基因治療Zolgensma、CAR-T製劑Kymriah共2件;取得細胞治療IND的有80件、基因治療IND有28件。
而在120件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申請案中,以癌症居多,共有90件(第四期為72%),其他領域如:退化性關節炎/軟骨缺損佔19件、皮膚缺陷/困難傷口有8件、骨髓損傷3件。
此外,目前國內通過查核的細胞製備場所(CPU)共有22家,其中醫療機構提出的僅有兩家,多數為生技公司。石崇良因此指出,這也顯示再生醫療在製程上,非單靠醫療機構就能做到,亟需導入產業力量。
盼業界組團體加速審核行政流程 產業鏈跨域合作
而針對醫界關心的《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石崇良指出,他們將醫療機構施行的申請程序、條件、細胞庫設置及招募、臨床試驗相關規範、廣告管理、罰則等,都訂定了完整的規範管理。
例如:目前在在執行端的醫療機構限制上,規範應實施第五條再生醫療技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再生製劑,才能申請核准。而由醫療機構施行再生醫療,得免申請查驗登記。
石崇良也指出,可施行再生醫療的醫師資格也在法規中有所規范;而執行細胞操作的機構及人員資格上,細胞操作可由醫療機構或委由生技公司執行,但操作人員仍需要經特定訓練認證。而對於廣告、追蹤與救濟等,規範再生醫療廣告採「事先核准」,而非現在許多醫藥廣告的「事後核准」方式。
不過,對於「異種」細胞或組織的應用性,石崇良也表示雖有考慮到,但為了減少爭議讓該法案快速上路,所以,目前版本僅先限於人體同種應用,但他也承諾將為異種保留一道門,未來再進行修法調整。
石崇良最後強調,細胞治療從臨床研究、診斷、細胞儲存、製程、保存運送,到資訊管理等,是整體產業鏈需跨域合作的領域。也期望,未來透過業界組成團體,能加速審核行政流程。
(報導/巫芝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