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一些大藥廠均透過垂直或水平方式進行大規模整併,提供給消費者更多元化完整的服務。今(28)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了提供業界資訊與服務,舉辦「藥品產業發展與公平交易法規範宣導說明會」,分享臺灣公平交易法規範、與實際案例經驗,期望透過宣導說明,使產業避免處罰,以維持藥品交易秩序。
製造業競爭處分科員傅竑維,首先表示,我國屬於「自由經濟、自由定價」市場,所以公平交易不會介入產品價格的訂定,但如果事業在對價格訂定,有不當排除競爭者,嚴重影響交易秩序,公平交易法就會在這樣基礎下做介入。
目前臺灣公平交易法架構,可分「限制競爭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兩大類,限制競爭行為又分為:獨佔、結合、聯合、約定轉售價格、其它限制競爭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又分:不實廣告行為、仿冒他人商品、不當贈品贈獎、營業毀謗、與其它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他也進一步為各種競爭行為解釋,市場「獨佔」原則上不算禁止行為,可以達到市場「獨佔」地位算是對企業付出肯定:但如果有濫用市場地位,公平會就會介入。
公平交易法也將獨占行為的要件定義,若是總銷售額未達公告金額20億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