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為浩鼎案向監察院陳情之事 發三點說明

撰文記者 彭梓涵
日期2021-03-21
(圖片來源:本刊資料中心)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2017年因浩鼎案遭監察院彈劾,經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無罪。今(21)日晚間,避免因財產申報不實,向監察院陳情之事,又造成誤解,翁啟惠發三點說明。同時翁啟惠也感謝監察院在收到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整個事實,提出詳盡的結論,釐清事實後,還其清白。
 
以下為翁啟惠說明:
 
最近媒體又報導我向監察院陳情之事,為免誤解,謹再說明如下。
 
首先,如我一向所堅持,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且已嚴重傷害我的名譽。而此次監察院在收到我的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整個事實,並提出詳盡的結論,釐清事實,還我清白,我在此致上誠摯的謝意。
 
容我再次簡述此次陳情的緣由:
 
先前個人遭遇司法事件時,在法院未審判前即受到監察院以九大缺失提起彈劾,但隨著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主要僅有「是否財產申報不實,因而違反利益衝突規定?」在司法程序後尚未釐清。
 
之後公懲會記我申誡,理由是「不實申報財產,因而違反利益衝突規定」。然而在嗣後的程序中,上屆及這屆監察院分別於2019年及 2020年經過訴願委員會詳查,確認我沒有不實申報財產。此外,這兩屆監察院嗣後於2019年及 2020年主動進行的獨立調查中,也認定我並無違反利益衝突規定,中研院也從未認定我有違背任何規定。前述事實均已證明我沒有「不實申報財產,因而造成利益衝突」的任何行為。
 
之後我整理前述資料向公懲會提出再審,詎料在監察院向公懲會提出的回覆及公懲會開庭時的陳述,竟無視前述訴願會的議決及監察院自行調查報告內容,繼續基於錯誤事實指摘我違反規定,這讓我在再審中不能獲得公平對待,也是我此次陳情的主要原因。而監察院此次結論同意「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之原則應該被適用,亦即監察院對外(包括對公懲會)不得再做不同的陳述,這也證明了我的陳情是有道理的。
 
作為一個因冤枉而受到彈劾、且在嗣後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民,我是合法的提起陳情。監察院願意重新審視過往案件,我個人認為是值得社會肯定,這也才符合設立監察院及人權立國的宗旨。
 
此外,也有媒體報導,說法院判決認定我有行政違失,這更是極大的誤解。該判決是指出對於起訴書所指控的行政違失,並非審判範圍,應由權責機關處理,而監察院現今作出公正的事實報告,也確認我並無行政違失。此一事實,證明了現在部分提出評論的人,對於事情的沒有正確了解,甚至以立場代替事實,令人遺憾。
 
最後我鄭重呼籲,期盼社會輿論對事件起初不明就裡的基礎內容有正確的認知,並能在此事件吸取經驗,避免類似不幸的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