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以前,在美國凡是接受政府出資或與政府簽約承接研發計劃,完成的研發成果均屬政府所有,除非經過繁複程序,否則承接研發計劃者或第三人不僅無法利用研發成果,所取得者亦僅為非專屬授權,因而降低私人企業運用政府出資所產生之研發成果。
當時,美國聯邦政府部門及聯邦實驗室還有多種不同的專利授權政策,更加造成授權的障礙。
拜杜法案(Bayh-Dole Act)開創技轉新境界
為活化政府資助研發成果之運用,美國國會在1980年通過了拜杜法案(Bayh-Dole Act),其目的乃為了鼓勵大學受美國聯邦政府資助之研究成果申請專利,可以將專利申請權歸屬於受資助機構,而非聯邦政府。
一改過去聯邦政府研發成果共享、公共財等思維,不再是將政府資助的學術研發成果歸屬國有的政策,除例外的情況外,允許學術機構擁有研發成果的專利權。
自此,學術機構得以專屬授權或權利讓與等方式,將其專利權授權或讓與民間企業。
拜杜法案開創了美國技術移轉與產學合作的新境界,被英國「經濟學人」雜誌評價為「美國國會過去半個世紀以來,所通過最具鼓舞力的法案」。
臺灣有鑑於美國實施拜杜法案所衍生產業效益之影響,亦於民國87年立法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並於88年公佈施行,成為主要將原本歸屬於國有財產之研發成果賦予各學研機構加以自主運用的法源依據。
科技基本法其立法精神在於希望政府資助的研發成果得到運用,減少受資助機構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能自由運用下放之智慧財產權,並積極轉化為產業界實際上可利用的技術,期待引入民間企業營運的彈性以順應市場經濟需要,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
然而,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