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74 浩鼎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9/27 發言時間 14:31:55
發言人 王慧君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8799
主旨 代重要子公司潤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 11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9/2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9/27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核准之日起2年內,得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
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為潤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之全時員工及部
份工時之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經董事長
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
7.認股價格:新台幣20元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得按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惟若本公司擬申請公開發行及興櫃時,得同意員工不受以下時程之限制,可就
尚未屆滿時程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權利全部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不
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屆滿1年:25%
-屆滿2年:50%
-屆滿3年:75%
-屆滿4年: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開除:
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或違反職務承諾書者遭公司開除者,公司有權予
以收回並註銷該員工持有之認股權憑證(含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災害殘疾者:
因受職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5)其他:
除前開所述原因外有離職之情事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第(2)款至第(5)款之各款前段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若其發行期間已到期者,本公司將予註銷
,且其額度不再發行;若其發行期間未到期者,本公司將予註銷,其額度再發行。認
股權憑證因認股人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收回者,本公司得逕行依法辦理失效程序。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因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股票分割、股份合併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但不包括附
認股權或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債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導致的發行新股
情形),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
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
公式,計算其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於減資
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股票分割或股份合併的情形,董事會應按比例調整每
單位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數。
(4)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
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或是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書
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
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2)本公司股務或是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前,應於完成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後始發給股票
;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後,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並得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3)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後,普通股若依法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
(4)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後,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認股權人,本公司於每季至少一
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其他重要事項
,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
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契約書」簽署完成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
;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為放棄受領權利。
(4)認股權人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認股權相關內容及個人權
益告之他人,若有違反,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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