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中橡(2104)與Genzyme有爭議之2021/7/10後之美國地區龐貝氏症藥權利金帳款,將不予認列收入

日期2021-08-10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104 國際中橡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08/10     發言時間     15:35:18
發言人     黃柏松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316556
主旨     本公司就與Genzyme Corporation有爭議之2021年7月10日後 之美國地區權利金帳款,將不予認列收入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10/08/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8/10
2.公司名稱: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及子公司Synpac等專屬授權Genzyme Corporation(簡稱Genzyme)「治療龐貝氏
症之方法」多項美國專利中之專利號7,056,712,專利有效期間至2023年2月26日止。
Genzyme已於2020年2月22日向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提出仲裁申請,對上開美國專利權有所爭議,且主張Genzyme就美國地區權利金支付義務
期限僅至2021年7月10日止,本公司業已於2020年2月22日就此公告,並委由律師協助處
理。
2)本公司專利均係依法申請,且有效期間係美國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故本公司認為
Genzyme相關請求並無理由,仲裁程序並仍在進行當中,本公司自2021年以來,每月公
告之合併營業收入,亦持續認列美國地區權利金收入至2021年6月並且已收到Genzyme
所支付之2021年第一季美國權利金收入。
3)然依本公司2020年3月向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申請之解釋,應於有事實及情況重大改
變之跡象時,重新檢視該合約是否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第9段所有條件,包括「評估對價金額之收現性是否係很有可能時,企業應僅考量已可
自客戶收取時客戶支付該對價金額之能力及意圖」。查在本公司與Genzyme的系爭仲裁
程序,仲裁庭將會決定Genzyme是否有義務,依據雙方之授權合約,支付本公司2021年
7月10日以後有關美國地區專利號7,056,712之權利金。雖然Genzyme 2021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30日之權利金係至2021年11月30日始到期,惟本公司及子公司Synpac考量
Genzyme透過提起系爭仲裁程序,已明確表達不願意支付2021年7月10日以後之美國地
區專利號7,056,712權利金之意圖,經與本公司簽證會計師徵詢討論,並基於財務會
計穩健保守原則,本公司評估後決定暫不予認列2021年7月10日以後之美國地區權利
金收入。
6.因應措施:
考量前述情事,本公司於編製2021年7月份合併營業收入時,將不予認列2021年7月10
日後之美國地區權利金收入,其後亦將以此相同之會計準則適用後續編製各期合併營
業收入及財務報告,但本公司會密切注意系爭仲裁程序結果及Genzyme支付美國地區
權利金意圖之變化,持續評估美國地區權利金帳款之處理方式。本公司亦將持續積極
參與系爭仲裁程序,向Genzyme請求支付應付之美國地區權利金,以保障及爭取公司
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基於財務會計穩健保守原則,本公司將逐月評估各該應收權利金帳款之會計處理方式,
具體情形將反映於後續公告之財務報表,惟該爭議款項仍待仲裁或雙方合意之其他解
決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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