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霈(6919)董事會決議修訂「109~11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期2025-09-12

康霈*
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919 康霈* 公司提供

序號     8    發言日期     114/09/12    發言時間     20:20:49
發言人     凌玉芳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97-1355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9~111年度員工認股 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14/09/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4/09/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6/2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4年6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09~111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部分條文,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114年9月12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09~111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改原因為統一本公司各年度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用字。

●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略)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辦理:
1.離職:
認股權人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被公
司解聘或資遣者亦比照辦理。
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
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
股權利。
3.留職停薪:
認股權人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
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
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
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認股權人之法定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當日起一
年內行使其認股權利之50%。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
為喪失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認股權人於離職時,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未於六個月內行使之認股權,於六
個月內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即自動失效,認
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與之認股權,於死亡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其繼承人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於
期間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自動失效,不得
主張其認股權利。
(略)
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方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及法定停止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所稱約定停止認股期
間如下:
1.每年決定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前(含董事會當日)七個營業日起算至無
償配股或配息之基準日止(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如該年之股東常會並無分派股利
或其它導致轉換價格調整之決議者,則應計算至該年股東常會開會之日止。
2.決定合併基準日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或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事
會召開之日起分割基準日止;或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有償
配股基準日止。
(二)略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股票交付方式如下:
1~2.(略)
3.認股權人應將上述行使認購權利之股份全部參與本公司「員工股票信託」統一
集中保管(集保),本公司將依「員工認股權證契約」之約定時程進行交付,上
述「員工股票信託」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略)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之限制
(一)本公司所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期間。
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準
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
「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
「決定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略)
●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略)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辦理:
1.離職:
認股權人於離職通知當日(含自願離職、資遣、解僱)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
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
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通知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3.留職停薪:
認股權人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
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認購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
三個月後恢復行使權益,若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
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認股權人之法定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當日起6個
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之50%。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
為喪失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認股權人於離職通知當日(含自願
離職、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通知當日起三個月內行使,未於
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於期間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前述
離職通知當日即自動失效,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與之認股權,於死亡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其繼承人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起6個內行使之,未於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於期間屆
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自動失效,不得主張其認
股權利。
(略)
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方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及法定停止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
(二)(略)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股票交付方式如下:
1~2.(略)
3.認股權人應將上述行使認購權利之股份全部參與本公司「員工股票信託」統一集中
保管(集保),本公司將依「員工認股權證契約」之約定時程進行交付,上述「員工
股票信託」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若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滿6個月執行認股
權者,認股權得以解除參加「員工股票信託」之限制。
(略)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之限制
(一)本公司所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期間。
2.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
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