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9/10/29 發言時間 20:44:50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主旨 媒體報導說明
符合條款 第 53款 事實發生日 109/10/2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10/29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10月29日 第B04版上市櫃2
6.報導內容:
「藥華藥指出,將向當地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簡稱撤仲) 歷程總需
至少三年半」
「相關法院裁定可提起抗告、再抗告等以為救濟,若要強制執行,藥華藥
法務長經諮詢台灣仲裁專業律師後確認,需要經過台灣法院民事三審定讞
後才能執行。」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說明
8.因應措施:
上述媒體報導內容中有關本公司對仲裁判斷之因應措施,相關內容請參照
本公司於109年10月29日發布董事會決議之重大訊息,及109年10月28日本
公司網站新聞動態之最新消息,網址為 https://pharmaessentia-tpe.com/tw/news_latestdetail/%E6%BE%84%E6%B8%85AOP%E5%AE%98%E7%B6%B2BESREMi-P1101-%E7%9B%B8%E9%97%9C%E6%96%B0%E8%81%9E
另該報導內容中有關我國仲裁法規部分,經本公司法務同仁諮詢台灣仲裁
專業律師後補充流程如下:
外國仲裁判斷之執行,依照我國仲裁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經過我國法院
裁定承認後,即得為執行名義。不服法院裁定則得申請抗告、再抗告。
我國法院承認外國仲裁判斷的裁定流程大致如下:法院收到訴狀聲請裁定
再行分案,由審判長審理後裁定。案件流程耗時多久端視案件複雜情況,
由審判長掌控。
法院裁定承認後即得為執行名義,但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2項,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法院
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的必要情形,可能因以下三要件:再審之訴、對於許
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或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裁定債權人提供擔保,
亦屬法院職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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