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康生技(6589)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07/04/17 |
發言時間 |
17:18:23 |
發言人 |
劉理成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7708-0123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
符合條款 |
第 |
9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7/04/17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1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
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貢獻功績等因素,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1)認股價格:
A.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
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B.股票上市、上櫃掛牌日後發行者,
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2)權利期間:認股權人除被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
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十年,
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時 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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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亦即,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滿二年者,
就其所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均不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
屆滿二年者,僅就其中之50%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
屆滿三年者,得就75%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
屆滿四年者,得就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
(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下列方式處理:
A.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
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
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C.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
由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D.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b)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E.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或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F.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
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
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G.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H.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
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
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但不包括(A)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債,
因所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導致發行新股;
(B)或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股款繳納憑證,
不含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時,
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或股份受讓契約、
分割計劃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E.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擇一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擇一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得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
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
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調降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其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
股票分割基準日擇一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4)如遇有同時發生普通股變動及發放現金股利之情形時,
則先依(3)計算認股價格後,再依(1)方式調整認股價格。
(5)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除遇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及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
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
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3)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
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4)本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
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或逕行交付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5)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於興櫃買賣,
本公司股票若依法得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上述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上櫃或上市買賣。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
俟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
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
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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