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6446)董事會決議對AOP仲裁案向德國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撤訴程序共須3~3.5年

日期2020-10-30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9/10/29    發言時間     20:44:10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對AOP仲裁案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 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符合條款    第  53款    事實發生日     109/10/2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10/28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關於本公司與AOP公司間仲裁案,本公司於109/10/21接獲國際商會(ICC)
  國際仲裁院之仲裁判斷,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
  仲裁判斷。
6.因應措施:
  本公司取得仲裁判斷後,依專業律師研究並提出建議,本件仲裁判斷存在
  重大錯誤及程序瑕疵,本公司應可據此向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起撤銷本件
  仲裁判斷之訴。按國際仲裁案通例,依德國民事訴訟法1059條,仲裁判斷
  若有嚴重瑕疵,當事方得於收到仲裁判斷後3個月內向當地法院提出撤銷
  仲裁判斷。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將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
  仲裁判斷。依據德國法律規定,撤訴程序共須時3至3.5年。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僅為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後續因應
  措施選項之一,尚未正式提出。本公司正式提出撤仲時將依法規進行重大
  訊息公告,請依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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